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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勞務派遣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我們身邊的很多從事保安、保潔甚至互聯網企業的某些崗位中都存在著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而勞務派遣,是一種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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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的主體關系
在這種勞動關系中,存在著三個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
二、可勞務派遣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br>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三、勞務派遣應簽署勞動合同書
勞務派遣,看似是“勞務”,但從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雙方是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br>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r>四、勞務派遣的試用期問題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