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則聯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歸納勞務派遣全部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雜亂的三方法則聯系。
租賃與雇傭相同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則聯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協作,因為不存在租賃聯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定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則原則規則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施同工同酬原則,但人社部相關司局擔任人確表明,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略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平等級的員工,應該實行平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簡單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回絕墊付
現行法則原則清晰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則聯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便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則根底,也便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本身的經營風險。
折疊獲益歸責
《侵權職責法》規則:"派遣員工因實行工作任務構成他人危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彌補職責。"
"誰用工,誰獲益"是一種一般知識,"誰獲益,誰擔責"則是利益職責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缺少部分則應由真實用工獲益方即用工單位擔任承擔。